申请人: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82095号“马四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82488号商标、第390145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合同及收据、荣誉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