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7862号“华为智慧车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9769号“华为”商标被商评字[2019]第000030973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52580号“华为 HUAWUA”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