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82 A/S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1180号“R8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将对第35类的服务项目进行限定,限定后的服务项目将符合相关规定。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规则、在中国商标网上的状态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类服务进行国际删减完成,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82及图”不易被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20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