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57207号“夫子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夫子庙 37057207

阅读:117761 2020-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上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吴江市金丰木门厂):江苏绿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37057207号“夫子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夫子庙”是南京地区著名…

  申请人:江苏上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吴江市金丰木门厂):江苏绿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37057207号“夫子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夫子庙”是南京地区著名的旅游胜地,也是一个著名的城市,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由他人将该商标在关联的类别上注册,必定导致市场的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列表及抢注的知名商标的信息;

  2、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处于自身使用所需,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不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可能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吴江市金丰木门厂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月20日转让至江苏绿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9915591号“贝多芬 BEETHOVEN”商标、第9915309号“达芬奇”商标、等10438241号“天猫”商标、第15523784号“白鹿原”商标、第28660567A号“达利园”商标等八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9915591号“贝多芬 BEETHOVEN”商标、第9915309号“达芬奇”商标、等10438241号“天猫”商标、第15523784号“白鹿原”商标、第28660567A号“达利园”商标等八百余件商标。对此,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及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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