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17712号“MODEL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DELARTS 33617712

阅读:39540 2020-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5328号《关于第33617712号“MODEL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45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5328号《关于第33617712号“MODEL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45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34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容易被相关公众分割为“MODEL”和“ARTS”进行识别,该两单词分别具有固定含义,可被译为“模型艺术”。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模型艺术”属于操作系统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领域的常用术语,也不能证明同业经营者将其用于描述商品特点和内容的常用表达方式。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ODELARTS”指定使用在第9类操作系统程序、计算机硬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617712号“MODEL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DELARTS 336177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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