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艾薇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3170号《关于第31980649号“LEY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39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36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在二审期间,第7467687号“莱维娜LEVY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46108号“LEVY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二在二审诉讼阶段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二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