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联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959289号“鸿图经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12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申请了217件内容不同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范围,不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目的,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也没有发现引证商标申请人在近三年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百度搜索“鸿图霸略”结果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鸿图经略”与引证商标“鸿图霸略”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