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福佰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14052号“KE-99LAC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412号商标、第28968398号商标、第28971292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