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百胜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51222号“百胜BA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5054号“百胜”商标、第1929537号“百胜Baisheng”商标、第42125174号“百胜文创CCWOG及图”商标、第16050631号“佰胜BAISHENG”商标、第43368606号“百胜佳业”商标、第17916485号“BAS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百叶帘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养宠物栖息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家具、饮水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百胜”、英文“BASION”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