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观音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27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2534号图形商标、第13599614号“三悟及图”商标、第10377797号图形商标、第8720097号“资福寺ZIFU MONASTERY及图”商标、第11721319号图形商标、第10680572号“浦东小普陀寺PU DONG XIAO PU TUO TEMP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07期、第1704期《商标公告》上,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茶、蜂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