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莫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0527号“CHICHIPING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80040号“齐齐苹苹chichiping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异议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HICHIPINGPING”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