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众星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4083号《关于第37301192号“WELL 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3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4318号“WELL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名称已经变更完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名称已变更为北京众星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据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归于一致,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2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