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飞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9345号《关于第38175181号“华轩 MANDAVI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79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撤销第10521293号“华轩宴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18期),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愿,商标局就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因此,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第6335143号“华轩”商标、第10627656号“华轩HUA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