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中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20396号“有生命的酒窖Living wine cel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8253号“LIVING WINE LAB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会呼吸的酒窖及图”商标相呼应,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由汉字“有生命的酒窖”和英文“Living wine cellar”构成,与引证商标英文“LIVING WINE LABELS”的英文词汇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 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