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苹果兄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04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0879号“7果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97346号“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申请商标与本案两引证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图样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各类坚果、果蔬组成的图形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与数字“7”相近,进而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及整体外观上十分相近,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