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芯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91891号“芯达通XIN DA TONG SC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4510号“芯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07982号“达芯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图样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芯达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芯达”以及引证商标二文字“达芯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