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萍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0983号“哈尼源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哈尼”在其中并非指代哈尼族,即使被理解为哈尼族的简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哈尼”,“哈尼”是我国少数民族“哈尼族”的简称,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