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5906号“秦记面筋•串串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6177号“秦记 DIGUA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秦记”,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商品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