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918861号“麻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匠 42918861

阅读:65251 2020-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国信天能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18861号“麻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5480号“麻匠馆原生态”商标、第21989858号“麻匠优品”商标、第2664576…

  申请人:北京国信天能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18861号“麻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5480号“麻匠馆原生态”商标、第21989858号“麻匠优品”商标、第26645764号“麻匠优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6792号“麻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麻匠”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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