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3670号“EC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8585号“EVOLAB”商标、第7002397号“宜客莱ECOLA”商标、第10019615号“ECOLA”商标、第12634941号“ECOLA”商标、第6207980号“ECOL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二、三、四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四、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简介、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其在“摄影器具包、头戴耳机”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其在“擦眼镜布、电暖衣服”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其在“头戴式耳机、摄影器具包”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COLAB”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动控制装置、电开关、太阳镜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动控制装置、电开关、太阳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