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NARY MEDIC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474H号“CANARY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2981号“金丝雀JS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在“医生用器械箱、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于2020年9月27日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