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亚洲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联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薛卫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648268号“亚洲YAZH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599号决定,于2020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亚洲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进行了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持续的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单复印件;
2、网站宣传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3、委托贷款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1年3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深圳亚洲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没有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3中的贷款合同及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