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乐恩斯运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6438号“CER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43187号“太普T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30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19年10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