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69745号“海战行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26389号“海战行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引证商标因申请注册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页、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海战行动”,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