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维新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小英(原被申请人:梁成)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5日对第40093110号“权健藏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权健藏象”中“权健”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在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关于“权健”的截图;
2、相关报纸和报刊关于“权健”的报道截图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其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产品资料、朋友圈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争议商标经由我局核准,于2020年9月1日转让给刘小英。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