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金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6日对第35803039号“小金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主要经营化妆品质证、销售的企业。申请人的“完美日记”品牌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小金盖”商标作为产品名称,在网络上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为了搭便车、傍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金盖”商标在先使用资料;
2、“小金盖”商标的广告及宣传资料;
3、国家图书馆关于申请人的检索报告;
4、媒体宣传报道;
5、荣誉证书;
6、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并未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小金盖”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商标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09件商标,其中包括“迪奥女人”、“舒适宝”、“香奈儿丽人”、“佳彩洁”等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我局查明二,鉴于,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并未申请注册“小金盖”商标,故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并且未进行举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小金盖”商标使用在洗洁精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小金盖”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了“迪奥女人”、“舒适宝”、“香奈儿丽人”、“佳彩洁”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系列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