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41552号“阳光钱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455号、第4363271号“阳光”商标、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 SUNSHINE INSURANCE”商标、第9380056号“阳光”商标、第9902123号“阳光闪赔”商标、第11545292号“阳光 E”商标、第13365008号“阳光E付”商标、第17141848号、第17141856号“阳光”商标、第30935627号“阳光闪赔”商标、第30942607号“阳光”商标、第41265148号“阳光出行”商标、第7552566号“阳光义工”商标在文字构成、意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