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硕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24317号“SHUO BANG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6147号“SHUO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91801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认读、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