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情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0762号“情创趣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情创趣品”以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很容易可以将申请商标的汉字理解为“感情、情趣、创新、乐趣、品味、产品”等常见含义,没有超过其固有程度与事实不符,没有使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构成欺骗性。申请人已有第35、10、25类“情创趣品”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情创趣品”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申请商标的详细信息;在线新华字典中“情”、“创”、“趣”、“品”四个汉字的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情创趣品”使用在其指定的抗菌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情创趣品”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