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合托
委托代理人:山竹拉沃(苏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22548号“阿玛尼卿雪山冬虫夏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及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0066号“阿玛尼 A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2098号“阿玛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24978号“阿玛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相关群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时间精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短片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饲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或指定使用的“乳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阿玛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空气净化制剂;含药物的饲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冬虫夏草”,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