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73128号“陶溪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陶溪川 32973128

阅读:130225 2020-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燕真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鹏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对第32973128号“陶溪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1789476号“陶溪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燕真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鹏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对第32973128号“陶溪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1789476号“陶溪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以复制、摹仿的方式抢先注册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复印件):

  1、领导视察及关怀资料;

  2、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3、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

  4、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

  5、营业执照、商标档案信息;

  6、商标受保护记录;

  7、行业证明;

  8、税务部门证明;

  9、企业产品销售及分布;

  10、产品介绍;

  11、2014-2017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12、2015-2017年的广告宣传情况;

  13、产品检测报告;

  14、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证据;

  15、商标管理制度;

  16、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17、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18、企业其他获奖材料;

  19、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证明、应急管理局证明、生态环境局证明、劳动监察局证明;

  20、2013-2018年部分广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报告;

  21、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炉、电炊具、烤炉、加热烹调器、电热水壶、酒精炉、电炉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陶器等商品上。2017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瓷器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973128号“陶溪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陶溪川 329731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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