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08209号“LIGHT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GHTNING 41908209

阅读:88544 2020-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08209号“LIGHT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1838号“Lighting及图”商标、第6364955号“LIGHTNING DI…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08209号“LIGHT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1838号“Lighting及图”商标、第6364955号“LIGHTNING DIGITAL SCANNERS”商标、第37246435号“合闪付LIGHTNING PAYMENT及图”商标、第13146185号“LIGHTING及图”商标、第41028520号“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三、申请人已就国际注册第1129903号“LIGHTNING”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达成一致并签署共存协议,且该协议也约定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在与国际注册第1129903号“LIGHTNING”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其他“LIGHTNING”商标与其商标共存。该共存协议已体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29903号“LIGHTNING”商标完全相同,指定商品也相同或类似,申请人请求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四、申请人已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成功注册了一件完全相同的“LIGHTN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129903号),该商标于2012年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是广泛使用在申请人专属数据连接线/器接口上的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在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心中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指代关系。五、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放弃对文字“LIGHTING”的专用权。六、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共存,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三详情;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3、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网站打印件;4、共存同意书;5、“lighting”、“lightning”相关释义;6、引证商标四初审公告;7、其它商标档案;8、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9、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20]第0000270300号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电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LIGHTNING”,该文字与引证商标四中文字“LIGHTING”(即使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申明放弃文字“LIGHTING”专用权,相关公众仍易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经审查,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结果、引证商标五的驳回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结果、引证商标五的驳回结果不再等待。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共存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且该共存同意书并非针对本案申请商标,故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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