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664号“D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48544号“DQ”商标、第28951355号“DQ”商标、第28937272号“DQ”商标、第16032405号“DQ”商标、第16032666号“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汉堡包、三明治、茶饮料、寿司、面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八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八项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汉堡包、三明治、茶饮料、寿司、面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