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6639号“BLUE DEV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 DEVIL G1506639

阅读:52010 2020-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栗山欧洲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639号“BLUE DEV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刀具;手动泵;消防镐;钳子;铲”商品上,申请人不提出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

  申请人:栗山欧洲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639号“BLUE DEV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刀具;手动泵;消防镐;钳子;铲”商品上,申请人不提出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4866号“蓝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直接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相关内容截屏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刀具;手动泵;消防镐;钳子;铲”五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五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关,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6639号“BLUE DEV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 DEVIL G15066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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