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70808号“kaisersi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076551号“恺撒西蒙Kaisersimon”商标、第34973430号“Kaiser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授权书;产品图片;检验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展会情况;获奖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