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3883号“证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5278号“正能量”商标、第12321668号“正能量”商标、第22848306号“正能量学习法 ZNL”商标、第22767284号“美捧正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正能量”、引证商标二“正能量”,引证商标三、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正能量”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