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834号“HU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在第33848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之前就已在欧盟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