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盛京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嘉华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34071号“盛京通SHENG JI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31084号图形商标、第14087314号“高亮牌 LCD GAO LIANG L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