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ARTSANA,S.L.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0509号“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用于救护车和医疗飞机的担架的全球通讯网络零售和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为我国不可接受注册申请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