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08788号“掌上招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370816号商标、第19539691号商标、第30453614号商标、第22719530号商标、第13310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招金”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驰名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经纪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