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9070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盼盼 PANPAN P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1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23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盼盼 PANPAN P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资料、引证商标一、二撤销申请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6月2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6853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2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发光非金属门牌;家具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充气广告物;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图形构成,二者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不发光非金属门牌;家具门;球形非金属把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把手;非金属门插销;非金属门铃(非电动);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塑料钥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门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把手;非金属门插销;非金属门铃(非电动);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塑料钥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发光非金属门牌;家具门;球形非金属把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