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德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41800号“索林SUOLIN德源环保PMC系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4848号商标、第27722618号商标、第27731908号商标、第27731923号商标、第8008218号商标、第22050974号商标、第8818713号商标、第6600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氯化铝;工业用淀粉;稀土金属盐;铁盐;硅酸盐;氯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软化剂;絮凝剂;净化剂(澄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环保”,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