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洪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风向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59078号“集满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产生强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集满城”构成,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