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化市大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1879号“硕强WAN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531374号“陈伸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79923号“先腾XIAN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68281号“龙腾巨浪LONGTENGJU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69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38016号“Mao Ye f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显著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含有较为显著的文字部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