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18488号“泰邦 云南白药 TAI BANG T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邦 云南白药 TAI BANG TB及图 40918488

阅读:133376 2020-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8488号“泰邦 云南白药 TAI BANG T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

  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8488号“泰邦 云南白药 TAI BANG T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141号、第17628984号、第1590312号、第13937861号、第33383437号、第15858731号、第13499238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申请注册多个“泰邦”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荣誉证书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0月27日第171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泰邦 ”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泰邦”、“邦泰”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网络通信设备、视频显示屏、光学器械和仪器、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盒、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网络通信设备、视频显示屏、光学器械和仪器、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盒、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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