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柳州山谷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43227号“媋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6044号“春妮”商标、第22327146号“春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程序。申请人恳请等上述程序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媋妮”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春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