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麦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6667号“MAX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15292号“倍时MAX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纸巾”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64099号“时光矩阵TIME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