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碗粉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432409号“壹碗粉E WON F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92006号“壹碗粉YI WAN FEN”商标、第42013489号“壹碗粉 似 赣 Rice Noodles及图”商标、第34857911号“壹碗粉 花香酒酿 YI WAN FEN”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2183号“壹品泉香 壹 YI PIN QUAN XIANG及图”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