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连氏双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71420号“金玉童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2037号“金色童心”商标、第5278182号“金梦童心”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