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98054号“SODASTREAM 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DASTREAM CONNECT 42098054

阅读:72268 2020-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打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8054号“SODASTREAM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经申请人…

  申请人:苏打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8054号“SODASTREAM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未造成任何误认,且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苏打水”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SODA”可译为“苏打”,使用在除苏打水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苏打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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